为加强校园路灯管理,本着方便教职工,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路灯设施由能源管理科统一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及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 路灯维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电工每人负责一个学期,要求每星期对路灯线路、灯具等巡查一次,对损坏的路灯要及时修理,保证亮灯率、控制开关完好率达到100%。
第三条 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维护路灯,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当日值班电工严格遵守夜查制度,必须检查当日路灯开启情况,发现路灯不亮,应手动开关。
第五条 值班人员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处理,应做好记录,第二天交专人处理。
第六条 根据季节变换,不超过每两个星期对路灯开启时间进行一次调整。如果遇到特殊天气,值班人员灵活掌握开启时间。
第七条 能源管理科拟定路灯智能化管理系统项目方案,加快推行路灯管理信息化。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