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各类用水用电费用收取管理,根据《安庆师范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一条 用水用电申请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公共建筑的改建、扩建及装修,需要更换、改变供电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的,必须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条 计量表具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须安装表具计量,其中对经营性单位及不能代扣水电费的用户一律安装预付费表具。
2.用户不得擅自拆除、移位、损坏水电计量表具,如用户发现表具数据异常,须及时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第三条 收费管理
1.在职、退休教职工校内私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水电费由财务处从户主个人工资中代扣,不足部分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通过手机扫码(水电费收取码)等方式支付到学校水电费收取专用账户。
2.离职教职工校内私有住房,水电费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支付到学校水电费收取专用账户。
3.校内私有住房户主已去世,其配偶为独居老年住户不具备手机扫码支付条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安排人员上门收取水电费,并开具学校财务收据。
4.校内私有住房出售,原则上提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变更证明,变更水电费收取信息;如没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变更证明,水电费仍由原户主缴费;如现户主为校内教职工,水电费由财务处从户主个人工资中代扣;如现户主为非校内教职工,水电费由现户主或现户主委托他人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支付到学校水电费收取专用账户。
5.校内周转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水电费由财务处从教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6.校内经营性用房(商业门面房)租户,水电费由租户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支付到学校水电费收取专用账户。
7.在校经营性企业(公司),如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开水服务等,水电费由财务处从营业款中代扣。
8.校内学生宿舍超出基础用电部分的电费,由学生通过学校一卡通系统缴费。
9.校内施工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根据实际用量水电费由施工方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支付到学校水电费收取专用账户,或在工程决算审计时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费用。
10.水电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两月对教职工住宅类用水用电进行抄表,抄表数据于当月下旬报送至财务处。
第二章 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
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接水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表具的用水用电;
3.改变计量表具管线窃水窃电行为;
4.破坏表具致使计量不准或失灵;
5.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
6.其他违规用水用电行为的。
第五条 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1.违规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立即终止供水供电,待处理后恢复供水供电;
2.窃水窃电量可查实的,按实际用量结算;无法查明的,至少按6个月计算补收水电费;
3.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